为保护些特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在6类法定情形下,禁止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42条禁止的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禁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此外,本条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即使劳动者具备了本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劳动合同仍可根据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进行解除。《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6类法定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用人单位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是其法定义务,该项义务并不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当然免除。因此在未对劳动者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下,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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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 劳动合同的终止事宜应该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处理。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3)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孕期是指怀孕期间,产期是指生育期间,哺乳期是指女职工哺乳其婴幼儿的时间。女职工在这3个期间,即使具备了解除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首先会考察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以及距退休年龄的年数,在此基础上判断劳动者是否符合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21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42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5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42条第2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87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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